(一)姓名及住址、電話等聯系方式不真實的來信;
(二)反映黨委、人大、政協、法院、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來信;
(三)反映的問題已經或者依法應當通過訴訟、仲裁等法定途徑解決的來信;
(四)信訪事項已經依法處理終結,不能提出新的事實或理由的來信;
(五)無實質內容的來信,以及不屬行政機關受理職責的其他來信。
咨詢類信件1個工作日答復,其他類型信件5個工作日答復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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